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知民初170号原告: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武平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李群,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固安县马庄镇鸿彪渔具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杨家圈村。
经营者:王国彪。
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安县马庄镇鸿彪渔具厂、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