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240号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镇文化东路26楼1至于层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4。
法定代表人:冯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朝,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雄元,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仁县红舞鞋舞蹈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永胜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巴山镇中山(永胜城3栋)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3Y。
法定代表人:王锋。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崇仁县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永胜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崇仁县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永胜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崇仁县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永胜分公司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