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57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赵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从中意,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从中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沪0104民初1657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从中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现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于法无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从中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8,00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清芳法官助理 吴昉昱书 记 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