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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中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6576号之二
案件名称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中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从中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57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赵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从中意,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从中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沪0104民初1657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从中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现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于法无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从中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8,00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清芳法官助理 吴昉昱书 记 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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