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838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越,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宏伟,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经营者:胡宏伟。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宏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
原告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