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567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路北侧、金鸿公路东侧奥飞动漫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黄丹丹,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玉清,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清侵害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