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814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街。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小景日化商行,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国际商贸城一期二层2710号。
经营者:徐小景。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小景日化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