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721号原告:潼关肉加馍协会,住所地潼关县和平路北段十三花肉夹馍店。
法定代表人:王华锋,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敬东,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竞秀区舒雅餐饮店,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韩村乡鲁岗辛新村110号门脸。
经营者:陈振齐。
原告潼关肉加馍协会与被告保定市竞秀区舒雅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潼关肉加馍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潼关肉加馍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潼关肉加馍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