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民初17867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又译为PRADA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阿尔德兰根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彩霞,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公民身份号码430XXXXXXXXXXXX828。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彩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