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民初21626号原告:中山市邦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穗西工业二区升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6499189B。
法定代表人:陈维光,总经理。
被告:林正华,男,汉族,1968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公民身份号码510XXXXXXXXXXXX611。
原告中山市邦太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正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邦太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邦太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