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山市邦太电器有限公司与林正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03民初21626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邦太电器有限公司与林正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邦太电器有限公司;林正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民初21626号原告:中山市邦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穗西工业二区升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6499189B。

法定代表人:陈维光,总经理。

被告:林正华,男,汉族,1968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公民身份号码510XXXXXXXXXXXX611。

原告中山市邦太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正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邦太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邦太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