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780号之一原告:张彬彬,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文静,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雅清,女,199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张彬彬与被告王雅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张彬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彬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彬彬负担。
审判长 何 渊审判员 杨馥宇审判员 陈瑶瑶书记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