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          渝03民初521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5160777Y。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马昭飞,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兴成,男,汉族,1980年0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兴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