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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兴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3民初521号
案件名称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兴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兴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          渝03民初521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5160777Y。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马昭飞,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兴成,男,汉族,1980年0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兴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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