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92民初184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2525408218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向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鑫,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潞城齐能五金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NQM5B3J,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东方西路88号(万都义乌小商品城南区51幢26-27号)。
经营者:左其能,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潞城齐能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