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641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朝兰,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林,博兴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志国,博兴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博兴县博昌办事处**服装部。
经营者:张艳华。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商贸有限公司、博兴县博昌办事处**服装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