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641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商贸有限公司;博兴县博昌办事处**服装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641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朝兰,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林,博兴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志国,博兴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博兴县博昌办事处**服装部。

经营者:张艳华。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商贸有限公司、博兴县博昌办事处**服装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