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242号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影,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希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榆区青口镇康兴电器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西关农贸市场A幢东6户门面。
经营者:陈学文,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西关路93号。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赣榆区青口镇康兴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