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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鄢陵县孙燕日化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0知民初343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鄢陵县孙燕日化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鄢陵县孙燕日化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343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珂,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陵县孙燕日化批发部,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城卧龙街东街二巷29号。

经营者:孙燕,女,198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鄢陵县孙燕日化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许昌恒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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