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325号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婷,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邵阳市大祥区良伟化妆品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双拥路**地6、7号门面。
经营者:庄良伟。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良伟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 芳人民陪审员 魏 峰人民陪审员 宋国成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红丽代理书记员 唐佳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