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220号原告:郑伟基,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浩敏,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馨亚照明灯饰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2。
经营者:杨振明,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中山市古镇馨亚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3层第3卡。
经营者:杨振明,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原告郑伟基与被告中山市古镇馨亚照明灯饰电器厂、中山市古镇馨亚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伟基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