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信阳茶叶协会、绥宁费亮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280号
案件名称信阳茶叶协会、绥宁费亮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信阳茶叶协会;绥宁费亮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280号原告:信阳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涛,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宁费亮批发部,住所地湖南省绥宁县长铺镇中心街。

经营者:黄费亮,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绥宁县。

原告信阳茶叶协会与被告绥宁费亮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信阳茶叶协会于2021年8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茶叶协会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信阳茶叶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肖 霞审 判 员  周丽红人民陪审员  袁 洁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敬梦雅书 记 员  简崔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