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2743号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X。
法定代表人:王贵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菲菲,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厚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茶园路10号G座101、102、10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1P。
法定代表人:周靖。
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厚德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厚德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厚德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厚德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