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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磊、泉山区忠梅食品店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312民初9251号
案件名称孟磊、泉山区忠梅食品店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孟磊;泉山区忠梅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9251号原告:孟磊,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晴,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露露,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忠梅食品店,住所地徐州西苑人防1号楼1-04。

经营者:蔡可衡。

原告孟磊诉被告泉山区忠梅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孟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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