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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徐登峰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340号
案件名称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徐登峰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徐登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340号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永源路318号12栋楼。

法定代表人:陈丽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登峰,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登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人民陪审员  唐 咏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姜黎青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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