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初149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路家之福精品水果批发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街果窑北侧115号。
       经营者:张运生,男,1980年3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莲花乡谭家村三社。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路家之福精品水果批发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自愿撤回对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路家之福精品水果批发行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