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345号原告:河南宝视达视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南部产业集聚区中部视光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武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燕,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玉,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视美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县医院对面人民大药房西。
经营者:杨姝,女,1985年1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泗洪县亮视点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水岸城邦。
投资人:朱静静。
原告河南宝视达视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县视美眼镜店、泗洪县亮视点眼镜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宝视达视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河南宝视达视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宝视达视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河南宝视达视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