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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茶叶协会、泗阳县众兴镇汤泉洗浴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3民初352号
案件名称信阳市茶叶协会、泗阳县众兴镇汤泉洗浴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信阳市茶叶协会;泗阳县众兴镇汤泉洗浴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352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众兴镇汤泉洗浴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众兴中路46号。

经营者:陈波,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泗阳县众兴镇汤泉洗浴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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