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1818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筱叶,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士敏,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池店镇陈岙眼镜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恒大御景湾晋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2GW9G79。
投资人:黄昌盛。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池店镇陈岙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