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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红然颐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4民初249号
案件名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红然颐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红然颐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4民初249号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4、15、16、37、41、44、45、46、54、58、5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395。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女,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大田县红然颐百货店,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河滨东路168-1号海际网商虚拟产业园31588号(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5MA34WAXG97。

经营者:付国栋。

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田县红然颐百货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3元,减半收取505.1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翔熙审 判 员 黄国庆审 判 员 吴青华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曾雪梅书 记 员 李 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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