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初255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鼓楼区南都茶叶经销部,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大庆路与白下路交叉口西南50米。
经营者:陈光香。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徐州市鼓楼区南都茶叶经销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8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收取5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