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知民终20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任县秀坤家电经销部,经营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任城镇新兴街。
经营者:刘秀芳,该经销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童博,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荣,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静,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县秀坤家电经销部(以下简称秀坤经销部)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觅客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知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觅客公司与秀坤经销部庭外达成和解,秀坤经销部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觅客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秀坤经销部同意觅客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秀坤经销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该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觅客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本院亦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知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任县秀坤家电经销部撤回上诉;
三、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任县秀坤家电经销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