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1167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097897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菲,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池店镇贤杰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锦州瑞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6BG24B。
经营者:林贤杰,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池店镇贤杰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相关退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