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291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马厂镇家业家电门市,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厂南居委会)。
经营者:朱红,女,1963年3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马厂镇家业家电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