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383号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贾家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大刘,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西园)A3(店铺名称:帝王厨卫批发部帝王卫浴)。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大刘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5000元。
2021年8月18日,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