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855号原告:圣戈班舒热佳特殊镀膜(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墨水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剑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婧,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雯,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载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368号宏基花园E座2701室。
法定代表人:胡奇。
被告:胡奇,男,199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
原告圣戈班舒热佳特殊镀膜(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载博商贸有限公司、胡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圣戈班舒热佳特殊镀膜(青岛)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圣戈班舒热佳特殊镀膜(青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圣戈班舒热佳特殊镀膜(青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圣戈班舒热佳特殊镀膜(青岛)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