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565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市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市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悦飒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范真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悦飒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8月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