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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平、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2民终2607号
案件名称林秀平、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秀平;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2民终2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秀平,女,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丽亚,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上诉人林秀平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21)粤1202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林秀平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

林秀平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没有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也没有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秀平没有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秀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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