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知民初269号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8BF89。
法定代表人:郑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阳县XX镇明超家纺店,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XX镇XX路(红军西路与新开街交叉口处东侧道路南侧),门头为“明朝家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23MA6XT6GK8T。
经营者:章建贵。
委托代理人:杨亚峰,泾阳县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泾阳县XX镇明超家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