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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汝州市良缘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4知民初382号
案件名称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汝州市良缘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汝州市良缘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382号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黄山路与赣江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献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璟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良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煤山街道绿洲广场1号楼2单元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珍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良缘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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