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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静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3民初362号
案件名称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静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362号原告: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汉中央文化区K6K7地块二期第K7-1,K7-S1幢K7-1单元20层6号。

法定代表人:郭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勇辉,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姝,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静,女,1992年5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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