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初623号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法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燕赵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邢德公路157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李金站,经理。
被告:李沧区龙鑫佳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润来通市场内(玻璃房)。
经营者:吴胜。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燕赵酒业有限公司、被告李沧区龙鑫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2021年8月11日,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