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军粮供应站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3民初317号
案件名称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军粮供应站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军粮供应站;吴建强;沭阳县沭城尚农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317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军粮供应站,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东关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兵,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波,江苏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建强,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沭阳县沭城尚农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东关大街68号。

经营者:吴建亮。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军粮供应站、吴建强、沭阳县沭城尚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