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317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军粮供应站,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东关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兵,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波,江苏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建强,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沭阳县沭城尚农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东关大街68号。
经营者:吴建亮。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军粮供应站、吴建强、沭阳县沭城尚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