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6知民初17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淇县高村光明超市,住所地河南省淇县古城村村委北侧。
经营者:邢焕雨。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淇县高村光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