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460号原告:某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某超市,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经营者:兰某,女,198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1972年10月9日生,汉族,系兰某的丈夫,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某苹果协会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某苹果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苹果协会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某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