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632号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某体育用品商店,经营场所哈尔滨市南岗区。
经营者:孟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某体育用品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