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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联营公司、杨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1民初1467号
案件名称某联营公司、杨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某联营公司;杨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467号原告:某联营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杰,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原告某联营公司与被告杨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某联营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联营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联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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