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民终18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军,男,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伶俐,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广裕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一村新丰中路6号二层之1。
法定代表人:朱耀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娴,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程,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刘军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广裕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军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刘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军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诉人刘军负担。
刘军已向本院预交二审诉讼费475元,其多预交的237.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