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516号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河北冀华(海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遇见精选便利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经营者:曹某。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遇见精选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