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676号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利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唐江家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5892109667。
法定代表人:严冬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卓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家具博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MA38FRTY8U。
法定代表人:朱聪华。
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利明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卓尚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利明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利明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利明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9元(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利明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789.5元,由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利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退回赣州市南康区利明家具有限公司789.5元。
审 判 长 郭 燕审 判 员 王革生审 判 员 邓 晖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陈星伊书 记 员 任千千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676号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利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唐江家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5892109667。
法定代表人:严冬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卓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家具博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MA38FRTY8U。
法定代表人:朱聪华。
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利明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卓尚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利明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利明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利明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9元(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利明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789.5元,由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利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退回赣州市南康区利明家具有限公司78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