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8815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瑾瑜,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城区鼎祥数码产品店,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中山南路3-5号。
经营者:倪金锁,男,199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城区鼎祥数码产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