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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科威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卡斯维杰商贸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民初1311号
案件名称温州科威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卡斯维杰商贸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科威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卡斯维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初1311号原告:温州科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头镇谷联工业区(浙江献忠纺纤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全明亮,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卡斯维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35号2号楼12单元602。

法定代表人:李相奇,经理。

原告温州科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卡斯维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科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州科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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