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430号原告:王兴兰,女,汉族,1977年8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羿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万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0Q。
法定代表人:孔令荣。
原告王兴兰与被告江西万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王兴兰申请将本案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变更为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兴兰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万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兴兰撤回对被告江西万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王兴兰已预缴33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王兴兰负担500元,退回原告王兴兰2800元。
审 判 长 钟 情审 判 员 周中瑞审 判 员 邓 晖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法官助理 罗 苏书 记 员 谢佳敏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430号原告:王兴兰,女,汉族,1977年8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羿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万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0Q。
法定代表人:孔令荣。
原告王兴兰与被告江西万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王兴兰申请将本案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变更为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兴兰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万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兴兰撤回对被告江西万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王兴兰已预缴33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王兴兰负担500元,退回原告王兴兰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