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5126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俭,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城厢镇南郊金城百货店,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南郊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NNAN92U。
经营者:简海金,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城厢镇南郊金城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计94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